8温度计在测量上限温度持续24小时后,各点示值变化不允许超出允许基本误差的绝对值。同时,该温度计的基本误差仍不允许超出允许基本误差。
本规程适用于新制的、使用中和修理后的,用热双金属片作感温元件,测量范围在-80-600℃内的杆型工业用双金属温度计(以下简称温度计)的检定。
1温度计表面用的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应保持透明,不得有妨碍正确读数的缺陷。各零部件保护层应牢固、均匀和光洁,不得有锈蚀和脱层。
指针移动平稳性检查在示值检定过程中一起进行,温度上升或下降时指针移动应符合本规程第5条的规定。
来回变差的检定在示值检定中一起进行,受检点正、反行程基本误差之差值即为源自文库回变差,应符合本规程第6条的规定。
本检定规程由江苏省计量局组织报批,经国家计量总局于1981年1月10日批准,并自1981年12月1日施起行。
18经检定符合本规程要求的温度计应发给合格证或加盖封印,根据自身的需求也可以发给具有修正值的检定证书;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进行修理或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温度计在正行程或反行程示值检定中,在同一检定点上重复进行三次示值检定,计算出各点同一行程基本误差的最大差值即为温度计的重复性,应符合本规程第7条的规定。
先将温度计作示值检定,计算出各点的基本误差。然后插入恒温槽中,在上限温度(波动不大于±5℃)持续24小时,取出冷却到室温,再作第二次示值检定,计算出各点的基本误差。用前后两次基本误差进行比,其各检定点示值变化和基本误差均应符合本规程第8条的规定。
用目力观察温度计应符合本规程1-3条的规定。使用中和修理后的温度计,允许有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准确读数的缺陷。
13.1检定点:温度计的检定点,应均匀分布在主分度线上(必须包括测量上下限),不可以少于四点。有零点的温度计,应包括零点。
13.2检定顺序:分别向上限或下限方向逐点进行,有零点的必须先检定零点。温度计的基本误差应在正反两个行程上进行。
13.3浸没长度:温度计的感温元件必须全部浸没,保护管浸没长度最少不小于75毫米。
13.4读数方法:在读被检温度计示值时,视线应垂直于表盘。读数时应估计到最小分度值的1/10。用放大镜读数时,视线零点检定:将干净的自来水冰或天然冰粉碎成雪花状,放入冰点槽中,加入适量的水,以使冰表面发乌为好,然后用干净的玻璃棒或小木棍将冰压紧,避免其中含有气泡,再用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检查冰点槽的温度,然后把被检温度计插入冰点槽中,待示值稳定后进行读数。温度计保护管离槽壁和底部均不小于20毫米。
13.6其他各点的检定:将温度计插入恒温槽中约10分钟,待槽温稳定后进行读数。在读数时,槽温不得偏离检定点±0.5℃(以标准温度计为准)。记下标准温度计和被检温度计正(或反)行程的示值。在读数过程中,槽温变化小于0.1℃。
10检定设备,有酒精低温槽、水槽、冰点槽、油槽、盐槽或锡槽、放大镜(5-10倍)。当使用二等标准铂电阻温度计和二等标准铜-康铜热电偶时,应配有0.02级低阻电位差计和相应的电测设备。
2温度计表盘上的刻线、数字和其它标志应清晰准确。指针应伸入最小分度线内。其指针尖端宽度小于主分度线温度计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厂标、温度计型号、国际实用温标符号(℃)、精度等级和产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