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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艾伯纳交易(太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

时间: 2024-05-20 18:35:39 作者: 新闻中心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布关于艾伯纳交易(太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21〕0244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骏隆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工业炉烧嘴14个,型号为150.000WE/H,商品编号为8416900000(相对应关税率6%),总价CIF228839.38人民币,报关单号842。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工业炉燃烧器,型号为126440,商品编号应为8416201900(相对应关税率10%),与申报不符。

  另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申报进口上述相同货品10个,报关单号为383,总价CIF163456.70人民币,申报商品编号8417909090(相对应关税率7%),实践商品编号应为8416201900,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两票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392296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95327.93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5884.7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货品查验记载单、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